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億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
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2007年10月16日宣判,認定億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「億光」)之LED產品(型號99-215UWC/TR8、99-115UWC/XXX/TR8及99-115UTC/710/TR8)侵害日亞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「日亞」)之新式樣專利(台灣新式樣專利第089036號),判決億光及其代表人應連帶給付日亞共新台幣8000萬元(約日幣2億9千萬圓)之損害賠償。日亞於去年對億光提起損害賠償訴訟(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重智字第3號),終獲法院勝訴判決(連結至2006年4月26日之新聞稿)。
前述司法判決適足驗證日亞專利權行使之正當性。日亞今後亦將在全球持續採取適當措施,俾維護並確保其智慧財產權。
上述司法判決所涉之新式樣專利權,係關於一種應用在手機等行動設備作為液晶螢幕背光源之LED產品。日亞在其他各國亦擁有與此新式樣專利相對應之專利權;且日亞業已基於此等專利權,以韓國之Seoul Semiconductor Co., Ltd.為被告,於美國提起專利訴訟,目前仍於美國法院審理中。(連結至2006年1月16日之新聞稿,連結至2006年11月27日之新聞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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